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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讨债公司有哪些用买房人留意!收房时,除

发布时间:2022/09/22

  随着现代人法律认识的进步,者在验收商品房特别是期房时,常常能够关注到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能否与当初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符,遇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能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关于层高缺乏的问题却常常没有注重,那么,开发商托付的房屋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定的不符,者能否提出违约赔偿呢?下面经过一则真实的案例来通知大家答案。

 

 

  请看以下案例:

 

 

  1、案情

 

 

  2013年3月5日,买房者马骁骁与华清置业公司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条商定:房屋建筑面积180.56平方米,套内面积156.54平方米,单价74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1336144元,同时该合同对房屋的层高中止了特别商定:买受人所置办的商品房为小高层,层高为3米,局部层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厨房、阳台)会有降板,部分顶层单元会有挑高建筑方式,买受人不得以层高误差为由拒绝办理收房交接手续。

 

 

  交房时,马骁骁组织人员到现场丈量,发现所屋的理论层高仅为2.9米,以为华清置业公司存在违约,遂经过律师和华清置业公司中止交涉,双方因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分歧意见。马骁骁遂至,恳求判令被告华清置业公司赔偿案涉房屋层高缺乏给被告招致的损失和违约金共计80000元。

 

 

  2、争议焦点

 

 

  房屋层高缺乏,开发商能否应当承担违约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层高缺乏的问题没有商定违约义务的,如何肯定赔偿标准?

 

 

  3、双方观念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拜托了代理律师,双方各持己见。

 

 

  ◆被告及其代理人以为:

 

 

  1.案涉房屋层高固然缺乏3米,但套内面积并没有减少,客观上并不会影响业主的寓居,因此被告所说的损失并不存在;

 

 

  2.公司向物价部门所报的商品房价目表中标注的都是层高2.9米,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关于层高的商定,只是员工的笔误,而笔误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

 

 

  3.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没有明白的计算依据或证据。

 

 

  ◆被告及其代理人则以为:

 

 

  1.被告所置办的房屋,本质上置办的是一个三维平面空间,套内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高度变小了,相应的空间也会变小,固然高度的减少关于人而言,并非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会理论影响到人的运用和寓居感受,因此被告所说的不会对被告产生影响的说法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2.被告提出关于层高的商定,只是员工的笔误,但这一点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是被告员工的笔误,也是其自身管理体系不完善、工作疏忽所致,其不利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

 

 

  3.固然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层高缺乏的问题商定违约义务,但层高缺乏给被告带来的寓居体验降落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被告的违约给被告构成的损失,对比房价1336144元而言,8万元的损失并不过高,央求法庭予以支持。

 

 

  4、判决

 

 

  一审在综合检查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后,最终认定被告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义务,至于如何肯定被告的损失,以为: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层高不达标的违约义务无明白商定,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则,面积误差比超出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一切权归买受人,房屋理论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被告华清置业公司向被告马骁骁托付的房屋比合同商定层上下了10厘米,招致被告房屋的理论运用空间减少达3.3%

 

 

  计算方式:

 

 

  ▲(套内面积x合同商定层高—套内面积x理论层高)÷套内面积x合同商定层高

 

 

  双方对层高差异的违约义务没有商定,本院参照《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则肯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义务的比例:

 

 

  套内面积x7400元/平方米x3%+(套内面积x7400元x0.3%x2倍),即41702元。

 

 

  ●判决:

 

 

  一、被告华清置业公司赔偿被告马骁骁违约损失共计41702元;

 

 

  二、驳回被告马骁骁的其他诉讼央求。

 

 

  5、律师提示

 

 

  人在置办房屋的时分,本质上置办的是房屋的理论运用空间,不只需留意套内面积能否缩水,还应丈量所屋的层高能否足够,层高缺乏的仍然应认定房开商存在托付瑕疵。

 

 

  本案中,关于层高缺乏及其赔偿标准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白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这应当属于一个法律漏洞。关于这类需求处置的理论问题,本案一审采取对《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面积差异处置”条款中止类推解释,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保证买受人获得房屋空间的权益,因此一审的类推解释并未违犯立法本意。

 

 

  6、法条链接

 

 

  ●《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人托付运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面积不符,合同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处置;合同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按照以下准绳处置: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商定的价钱据实结算,买受人央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央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实行合同,房屋理论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商定的价钱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一切权归买受人;房屋理论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